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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我与被告魏*于2003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从2011年起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脾气变得越来越暴躁,总无故的发脾气,致使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我身体不好,需要照顾,被告不闻不问,根本不尽作为丈夫应尽的责任,我看病所需费用都是自己承担,致使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至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我与被告婚后无子女,夫妻共同财产有楼房一处。因我疾病缠身、无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困难,被告有技术有文化,又有门市经营,经济条件优越,所以我要求夫妻共有的楼房归我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魏*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自2003年2月确立关系时,彩票机就搬到我的门市房,我一直担当所有生活费用。2013年6月原告独自搬出去化工九区楼房住,买床、冰箱、沙发等生活用品都是我出的钱。我想原告“看病”出走十八个月,等她玩够了就会回来的。买化工九区的楼房时我们约定每人出10万元,到交款时,我出了16万,原告出了3.1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8月13日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感情基础较好,虽然近期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共同用心经营夫妻感情。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系,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维护婚姻家庭的严肃性,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和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与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与被告魏*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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