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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