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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邱与被上诉人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因与被上诉人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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