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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前接触较少,草率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架,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每天争吵不断。但原告考虑孩子小,委曲求全至今。但2011年双方矛盾升级,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形同路人。2012年双方再次生气,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于2014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就此和好,仍继续分居。彼此间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男孩韩小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王某某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经人介绍订婚,1999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27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韩小*。现在原告处抚养。原告曾于2014年8月份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原、被告于2013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所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时间较长,期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婚生男孩韩小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婚生男孩韩小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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