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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姚x汉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姚x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裁定,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龙港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因离婚纠纷诉至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期间,王x提供葫芦岛*道办事处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该居民委员会出证证实王x已在该社区所属的金福苑147-8-2-602室居住一年以上,故龙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王x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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