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原审原告田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原告朱X诉原审被告谢X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纪XX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邱与被上诉人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姚x汉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