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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