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连审民初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明确的执行内容,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4项的规定,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顾*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立新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苓诉被告杨再国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