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吕*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立新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顾*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