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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