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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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