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84.00元,原告自行负担28.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丁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