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单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和特快专递费72.00元,计22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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