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和特快专递费72.00元,计22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丁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