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另1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00元,合计26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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