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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