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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6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19日生育长女杨**。婚后,被告经常喝酒,没有经济来源,原告外出打工三年,双方长时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生长女杨**现已成年,打工能够独立生活。故原告于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杨离婚。

原告于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依安县上游乡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用以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2.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页,用以证实原、被告及婚生长女女杨**身份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到庭应诉,但在本院为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答辩称,同意与于离婚,2012年原告外出打工,这三年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婚生长女杨**已经成年,打工独立生活,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被告杨未向本院举示证据。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

原告提交的婚姻关系证明系依安**政办公室依据原、被告登记时的情况作出,本院予以确认;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系原、被告原居住地所在辖区派出所依据原、被告家庭实际情况颁发,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通过原告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于与被告杨于1996年6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1997年8月19日生育长女杨**。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外出打工三年,双方长时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长女杨**现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与被告杨自愿登记结婚,双方都有维护家庭、互相理解、相互辅助的义务。原告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杨离婚,被告杨同意离婚,承认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于与被告杨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一方如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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