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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孔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u0026times;u0026times;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u0026times;u0026times;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u0026times;u0026times;诉称,2014年10月13日,原、被告在饶河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无子女,无共同财产。由于我们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原、被告在饶河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无子女,无共同财产。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孙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孔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

二、个人衣物归个人。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孙u0026times;u0026times;负担375元,被告孔u0026times;u0026times;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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