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王**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崔XX申请执行王XX离婚纠纷一案,友*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XX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友谊*管理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代为完成指定行为委托书,为申请执行人崔XX办理坐落于友谊县新镇乡1委32栋149号(建筑面积43.50平方米,产权登记人王XX,房屋产权号00010268)住宅一处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崔XX与被执行人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据(2014)友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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