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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孔*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9年9月26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生有一子孔某某,今年15周岁。2008年8月25日,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出逃,至今下落不明。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结婚证2本,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二、兴华*员会介绍信1份,用于证明被告自2008年9月起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的事实;三、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1份,用于证明被告涉嫌犯罪并在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成证据链,证明了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下落不明及涉嫌犯罪在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感情一般,育有一子孔某某(2000年12月6日出生)。2008年8月25日,被告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期间,因有参与故意伤害的重大嫌疑,被广东省深*园派出所列为在逃人员通缉。被告自出逃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讼来院,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还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案发后,被告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多年,被告未尽夫妻义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准予二人离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高*与被告孔*离婚;

二、婚生男孩孔某某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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