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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姜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三个月于1982年秋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初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两名子女,现均已成年。近几年来,我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有时殴打我,导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2013年正月初四晚,被告拿铁盒将我的脑袋和胳膊打的肿胀,铁盒也打凹了,正月初八被告拿木锯打我。我2013年3月患胰腺炎,2013年6月患脑梗,气的脑梗和心脏病说犯就犯。被告说我学坏了,在家和儿子、在外面和别人,看着我。被告还说我过日子把钱弄没了。我穿衣服需要被告同意,不喜欢我的衣服,被告就给烧了。我和被告在2015年2月4日开始分居,我在邻居家住,第二天回来被告对我又打又吵。被告把我的金项链抢去了。家庭共同财产位于宝清镇X巷X号四间砖房我与被告自行协商给子女;三间草房属于我的份额给子女,不要求分配;我小儿子借我27000元,我同意给大儿子,不主张权利;金项链不主张权利。现我要求离婚;缝纫机一台归我,箱子两个、立柜一个、组合柜一个、彩电一台、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我手中有存款6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质证对其与原告的夫妻关系事实认可。

被告姜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不太了解,婚后我一直对原告很好。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还有一个三十五岁的孩子没有成家。我还不能说的太明白,我一说原告就不爱听,2013年我总觉得事情怎么考虑也不通,之前几个月我就知道,是后来才发的火,我确实是打原告了。我和原告有感情,原告起诉后,我花了200多元电话费联系原告,还给原告送吃的,原告说羽绒服湿了,我打车就给原告送去。我没有经常打原告,我们家经济都在原告那,因为我母亲走的早,我挺依赖原告,什么事都是原告去办。我与原告2015年2月4日开始分居,我和原告吵架是因为我有病让原告拿钱,原告说我有钱不用给拿,我手里就一个月的工资2000元,我伤心了和原告吵架并推了原告几下。我没有说过原告和儿子,有时我问原告怎么回事,原告都说不明白,我是男人胸怀需要大点,什么委屈我都得扛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提交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对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认可,故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不了解,婚初感情较好,婚后生育长子姜**,次子姜**,均已成年。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2月4日原、被告开始分居。原、被告结婚时,被告购买箱子两个、立柜一个,婚后共同置办组合柜一个,彩电一台、摩托车一辆、缝纫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双方已对上述财产达成缝纫机一台归原告;箱子两个、立柜一个,婚后共同置办组合柜一个、彩电一台、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归被告。原告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在被告处,后金戒指丢失,原告放弃主张。位于宝清镇X巷X号四间砖房和三间草房系被告父亲所有,被告父亲去逝后,由原、被告及两名子女使用,原、被告对上述房产自行协商,不提出主张。原、被告在其次子姜某处有债权27000元,双方自行协商由其长子享有,不提出主张。原告自认其手中有夫妻共同存款6000元,被告同意归原告享有。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婚前财产箱子两个、立柜一个,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组合柜一个、彩电一台、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归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缝纫机一台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归原告,应予准许。金项链一条原告同意归被告,在原告处有存款6000元被告同意归原告,应予准许。其他财产双方自行协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

二、被告婚前财产箱子两个、立柜一个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组合柜一个,彩电一台、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金项链一条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缝纫机一台、在原告处存款6000元归原告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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