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某某诉称,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6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8月22日生育长子王**。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魏某某诉至法院:

1、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2、王**由原告魏某某抚育,由被告王某某每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2015年4月20日,因为原告魏某某回家太晚,我一时生气打了魏某某三个耳光,我很后悔,我以后再也不会打魏某某了,从2015年春天开始,我收入较少,所以没有给魏某某家用钱,以后我挣钱都给魏某某,我和魏某某之间没有大的矛盾,我们之间是有感情的,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6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8月22日生育长子王**。双方均系再婚。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魏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诉称的离婚理由均无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魏某某与王某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鉴于魏某某、王某某间并无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魏某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魏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