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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2月17日生育一女杨某甲。被告常年在外打工,赚钱不交给家庭,且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双方分居生活长达两年之久,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2月17日生育一女杨某甲。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达两年。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认定,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说明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女杨*抚养事宜,原告主张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杨*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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