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申请执行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姜*与被执行人徐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放给付子女抚养费26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放已经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子女抚养款264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姜*与被执行人徐放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本次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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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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