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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李X,现年3岁,因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特别是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没有尽到丈夫责任,大钱挣不来小钱不想挣,连一家三口正常生活都难以维持,使原告不能容忍的是孩子出生五个多月后,被告就离家出走了,多次查找无下落,无奈诉讼至法院请求按婚姻法有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被告必须承担50%的抚养费,债权债务及住房没有,综上所述,请法庭调查判令离婚。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结婚证原件一个,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原告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友谊县友邻乡派出所证明一份,友谊县友邻乡社区证明两份,用以证明被告已离家出走多年,现去向不明等情况。

被告李X未出庭质证,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均系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书证,对原告所诉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X于2009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李X,现年3岁,因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12月离家出走,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原告称不要求被告承担其女李X的抚养费,原、被告婚内无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尽丈夫义务,离家出走,夫妻分居已多年,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李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李X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公告费58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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