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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愿意被告李*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计317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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