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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任审判,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在网上聊天认识,交往三个月后原告怀孕,遂双方于2011年7月7日在郫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在2012年x月x日生下一女儿取名贾某某。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先后于2012年7月24日、2013年5月7日向郫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诉讼经法院调解原告在2012年9月4日撤回起诉,第二次诉讼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下达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此后,原、被告没有再见过面,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据此,特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贾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3、判决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义的对外债务由各自单独负责偿还,与对方无关。

被告辩称

被告贾*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书面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在互联网上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1年7月7日在郫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x月x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贾某某(身份证号码:)。原告曾于2012年7月31日向郫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2年9月4日撤回起诉。2013年9月27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贾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3、判决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义的对外债务由各自单独负责偿还,与对方无关。

庭审中,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之诉请,自愿承担抚养婚生女的所有费用。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撤诉申请复印件、郫县人民法院口头裁定笔录复印件、(2013)成郫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原件、郫县*判文书生效确认书原件、结婚证原件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需男女双方共同维系,原、被告应当正确面对共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本院以(2013)成郫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与被告贾*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贾某某(2012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由原告杨*抚养并随其生活。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杨*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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