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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