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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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