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10月31日上午10时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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