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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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