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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