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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2日、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关系好,双方只是偶尔发生口角,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安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5月认识恋爱,200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安某某起诉离婚。庭审中,王某某不同意离婚。

上述案件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对夫妻感情并无大的影响。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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