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邓*诉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负担(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