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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