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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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