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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诉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石*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被告石*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0年底结婚,于1991年生育一子,取名石*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好赌,为此原告劝说被告,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打原告。2009年双方约定到成都打工,但被告却不愿吃苦,独自回家打牌。因双方常闹矛盾分居至今五年多了,2014年8月1日,原告回龙鱼村与被告谈离婚事宜,被告却将原告打一顿,并扬言要杀死原告,吓得原告不敢在家里住。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特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位于新添乡龙鱼村的住房归儿子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石*甲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回家不是耍,而是在花岗石厂改石头,我也在挣钱。我打牌是在休息时间,我们以前感情都是很好的,由于我们的婚姻出现了第三者,是造成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0年12月1日在原荥经县石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1年7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石*乙,现已成家。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由于近几年双方分别在外打工,见面时间少,只有在每年过年的时候双方才能聚在一起,其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由于被告对原告产生不信任,夫妻间感情出现了矛盾。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稳定,关系家庭、社会的稳定,法院审理案件的宗旨是有效的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维护有序的法律关系。只有当婚姻失去了本有的功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本案中原、被告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只是近年来原、被告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感情沟通,夫妻间产生了矛盾。只要今后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宽容一些,珍惜二十多年的夫妻情份,加强沟通,夫妻感情还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石*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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