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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