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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