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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诉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甲均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8月5日结婚,婚后于1989年生育一女,取名李*乙。由于原告是迫于父母包办而与被告结婚,双方毫无感情,婚后被告便不务正业整天赌钱、喝酒,也不去挣钱,为此双方经常吵架。为了女儿的成长,原告忍着,但被告却不思悔改,仍然打骂原告,原告被迫于2007年5月离家外出,刚出去时被告去找原告要钱用,大概一年后被告就没有联系原告,从此双方失去联系,至今分居已经有六年。原告放弃双方共同财产。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基础,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告补偿被告40000元就同意离婚。被告的土地补偿款34000元至36000元。原告拿走了被告土地补偿款20000多元,但却未尽到作为一个母亲的责任。女儿婚嫁,都是被告独自操办。原告所述不实,被告与原告从未吵过架。原告外出打工,被告也没有去找过原告的麻烦,2007年至2008年,原告都回家探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8年8月5日在荥经县六合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女,取名李*乙,现已成家。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尚好。从2007年起,原告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姻已维系达二十六年之久,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并且共同生育女儿李*乙并抚养成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自2007年原告外出打工后夫妻之间联系减少,期间处于聚少离多的状态,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不能及时疏导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但并未到完全破裂的地步。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情份,加强沟通和交流,改掉各自的不足,尽量做到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与包容,多为家庭和对方着想,及时化解矛盾,夫妻裂痕是可以修复的。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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