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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5年7月原、被告自由恋爱,2000年8月15日在荥经县严道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二十年来,被告脾气古怪、自私自利,双方子女也不认可这段婚姻。被告对原告也不好,也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2007年被告买社保的钱都是原告付的。长期以来,家里全部靠原告一人开铺子挣钱供养。原告做人工流产、大出血、切除子宫,被告也不关心照顾,原告休息半月就去工作挣钱。2012年原告的眼睛做手术,也没有休息就去守铺子挣钱,被告也没有帮助,还把原告自己买的项链藏匿。再婚后,被告对原告的爱,让原告无法接受,原告身心受到伤害,现原告难以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住房一处、门面一个由双方平均分配;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某辩称:我的第一次婚姻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结婚的,对于第二次婚姻我很珍惜,处处都很珍惜原告。我们在农贸市场经营摊位,为了体贴她、爱她,我承担了全部的劳力活路,市场上没有哪家是像我这样疼爱她的。最近一两年我们的说话时间少了,有时发生矛盾,我也不和她争吵。我在第一段婚姻有一儿一女,由于各种原因我和女儿没有来往,儿子是一个孝顺的人,他是认可我们的婚姻的。每年儿子给我买烟,都要给她买水果。媳妇还给我们绣了一幅家和万事兴的十字绣,都希望我们能够安度晚年。我喜欢种花,只要花开我就给原告送玫瑰花,有好吃的我都给她。她身体不好,喜欢吃蔬菜,我就在屋顶上种无公害的蔬菜,这些都是为了她。我是不愿意离婚的,我爱她很深,哪怕近段时间我们闹矛盾,我也一样对她好。为了解决我们之间的矛盾,我们还去了四*视台的《幸福去哪里》进行调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下半年认识自由恋爱,2000年8月15日在荥经县严道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前各自有子女,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2002年,原、被告购买荥经县农贸市场内门面一间,经营土杂生意至今。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近年来由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明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已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应更加珍惜。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被告间多沟通、交流,相互谅解、宽容,主动化解夫妻间的矛盾,给予彼此一定的空间,双方是可能和好的。因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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