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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石*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石*甲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前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被告恋爱,于2008年7月16日双方在荥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7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石*乙。被告在结婚前承诺要照顾原告及孩子,但结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对家庭不负责任,挣的钱也不够生活费,原告既要操持家务,又要照顾孩子,生活十分困难。由于没有收入,原告独自抚养婚生女至2岁多,被迫外出打工,但仍难以维持生计,由于被告的自私自利,没有责任心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特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石*乙随被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石*甲辩称:原告说的事实和理由都不合适,前后矛盾。说我对家庭不负责任,我们结婚这么多年,原告没有出去挣过钱,都是用我工作挣的钱在开销,我记有我们结婚后的流水帐,证明我们结婚后的家庭开销都是我支出的。至于原告说我对她不好,是因为我母亲60多岁了,是单身家庭,我必须照顾好我母亲。我一个人要承担两个家庭4—5个人的开支,家庭开支肯定大。我既要挣钱,又要照顾母亲,还要守到原告,我没有分身术,做不到,我们两个是有感情的,我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就把婚生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一次性付清我就离。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前夫去世后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08年7月16日在荥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7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石*乙。原告与前夫在1998年9月30日生育一子,也一起共同生活。婚后初期双方居住在天凤乡聚民村,关系尚好。自婚生女出生后由于家庭负担加重,原告认为被告没有责任心,不关心照顾两个孩子和自己,也挣不到钱用于家庭支出,就带上两个孩子回到老家新建乡生活。被告则认为自己并不是不管家,也并非没挣钱,只是由于既要照顾母亲,又要照顾家庭,实在忙不过来,因此自己仍然在天凤乡生活。2013年12月11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离婚,2014年1月7日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身份证明。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稳定,关系家庭、社会的稳定,法院审理案件的宗旨是有效的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维护有序的法律关系。只有当婚姻失去了本有的功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由于近年来家庭负担重,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反而采取分居生活的方式,造成夫妻间缺乏感情沟通而产生矛盾。只要今后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宽容一些,正确对待家庭矛盾,加强沟通,夫妻感情还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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