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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