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工作人员做工作后,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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