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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