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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