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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经原告刘某某申请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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