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经原告刘某某申请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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