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童某某现去向不明,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本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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