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邻居调和,再给被告1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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