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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