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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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