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戢某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戢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戢某某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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