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曾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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