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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颜某某承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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