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颜某某承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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